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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组织须知》

述

一、 监督审核与复评1) 对于获得认证证书的组织在证书三年有效期内应接受至少二次监督审核,其中第一次监督审核时间应为初次审核结束日之后的6~9个月,以后的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三年内覆盖获证方所有的场所和部门。2) 在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本机构可组织进行不定期监督审核:a) 获证方出现重大变更可能影响组织的活动与运行; b) 获证方发生了影响到认证基础的更改;c) 发生了重大产品质量、健康、安全、环境事故,或受到上级政府部门的处罚;d) 获证方未向JC及时通

标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8.7与10.2的区别

述

不同方面 8.7不合格输出的控制 10.2不合格和纠正措施 1目的不同 确保不合格输出得到识别和控制,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不得流入下一阶段或顾客。 为了确定和选择改进机会,减少非预期的影响,提升组织的绩效和有效性。 追求的是永久消除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的原因和后果。 2范围不同 针对的是运行过程的不合格输出, 特别是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 包括了组织内的过程输出,组织的产品和服务。 包括传统的成品与半成品,结果与服务过程。 范围更广泛,包括了来满足的产品要求、质量管理要

标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2004 年 6 月 2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61 号公布 自 2004 年 8 月 1 日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加 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 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 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以及认证及认证培 训、咨询

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订版)

述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20-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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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述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20-11-03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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