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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述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9版本沿用的是2013国家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该目录把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详细如下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 尘肺病 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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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述

第1条 根据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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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根据总局令第162号修订)

述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 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3月3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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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述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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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1号)

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61号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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