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文件
公开文件目录
一、自我声明
二、公正性声明和保密承诺
三、申请组织须知
四、认证程序
五、收费标准
六、QMS、EMS、OHSMS、SC有效人数与现场审核时间的关系
七、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文件清单
八、申请组织的权利
九、申请组织的义务
十、认证授予、批准、拒绝、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注销控制程序
十一、申诉/投诉/争议管理程序
十二、获证组织须知
修订履历表
序号 | 修订内容章节及内容 | 修订/实施时间 | 备注 |
1. | 申请组织须知 | 2026.01.01 | |
2. | QMS、EMS、OHSMS、SC有效人数与现场审核时间的关系 | 2026.01.01 | |
3. | 《认证授予、批准、拒绝、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注销控制程序》引用文件增加《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服务认证的指导意见》(国认监发〔2026〕3 号 | 2026.04.17 | |
自我声明
为充分发挥认证机构“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作用,促进市场经济和谐发展,自觉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认证机构的良好形象,使本机构所从事的认证活动有序、合法、健康发展,京川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向社会郑重公开声明: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合法、公正、公平地从事认证活动;
二、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确保认证活动完全独立于影响其客观公正性的利益关系。诚信执业,提供优质、专业的认证服务,始终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确保所认证的业务客观公正,无虚假材料,不承担不能胜任或不能按约定时限完成的认证活动;
四、依法履行认证机构职责,对认证结果实施有效地跟踪检查,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形及时依法依规采取措施,并自愿承担因跟踪检查缺位或无效而产生的连带法律责任;
五、积极配合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认证活动数据和有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我机构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欢迎各界监督。
公正性声明和保密承诺
第一条 京川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简称:JC) 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JC充分理解公正性在实施认证活动中的重要性,JC运作的方针、程序是非歧视性的,并以非歧视性的方式实施管理。
第二条 JC将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CNCA相关要求、CNAS认可规范、国内组织认证认可方面的规章要求,同时遵守与其认证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的相关国家认证认可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以可信、独立、不歧视、透明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三条 JC向所有认证委托方提供同等的优质服务.不附加任何不合理不正当的财务或其他条件;不以供方的规模、是否某一协会/团体的成员、已颁发证书的数量作为申请和认证的限制条件;对认证委托方不以任何带有歧视性的形式处理受理认证要求,包括有意加速或拖延申请等歧视行为。
第四条 JC在组织的最高层次建立维护公正性委员会。维护公正性委员会由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代表组成,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制造商或供方代表、用户代表、消费者、合格评定专家、本机构代表等,各方利益均衡,任何一方不处于支配地位。维护公正性委员会负责对认证机构运作和认证活动有关的方针、原则及内容的公正性进行审议,对可能影响机构公正性的产品、体系认证的变化进行公正性评价,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为确保公正性,JC最高管理者不担任维护公正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第五条 JC将坚定不移地认真履行和兑现对认证活动的公正性的承诺,对认证活动引起的利益冲突(可能包括:自身利益的威胁、自我评审的威胁、熟悉或信任的威胁、胁迫的威胁等)可能性已经进行了识别、分析及证实。当JC发生可能影响机构公正性的有关变化时,JC将向维护公正性的委员会提供利益冲突分析的相关信息和公正性分析报告,由维护公正性委员会进行公正性审核,确保JC的认证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
第六条 JC在方针制定、现场审核(评价)和认证决定三个层次上保持公正性和独立性。
第七条 JC及其认证受理、评定、审核、检查、管理人员等所有参与认证过程的人员都没有任何可能影响认证过程和结论的商业、财务或其它压力。JC不参加将会危及认证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各种活动。不提供可能有损于认证过程和决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和保密性的任何服务。
第八条 JC要求所有的工作人员(包括维护公正性委员会、技委会成员) 、从事评价的分包方或外聘的检查员对其所从事工作的公正性和保密性作出承诺。若发现违背承诺时,JC有责任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第九条 JC具有完善的受理和处理来自认证委托方或其他方面有关认证业务或其他相关事项的申诉、投诉和争议的方针和程序,接受和配合社会各相关方的管理监督。
第十条 全体成员(包括管委会成员)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对从事认证活动时获得的或产生的认证委托方/获证组织的经营管理、技术等专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个人或组织直接或间接披露、透露、出售、转卖或允许他人使用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因法律、法规、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要求,一方需要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采取措施保护保密信息不被公开。
认证委托方/获证组织专有信息包括:申请组织提供的申请资料及文件;认证活动中所获得的有关信息;
申请组织(认证委托方)、获证组织档案;其他专门确定的保密信息,包括国家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人提供的有关客户信息
第十一条 需公开的获证组织信息,包括获证组织名称、相关认证标准、认证范围和地址或多场所认证范围内总部和所有场所的地址及其认证状态的信息。
申请组织须知
三、京川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C)可受理的认证业务领域及认证依据标准(“■”标识):

认证申请基本条件
1) 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 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 已按认证标准建立体系,且运行满三个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建筑施工、爆破、制药等高危高风险高污染企业至少6个月);
4)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 原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 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 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OHSMS);
8) 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QMS)、突发环境事件(EMS)、重大生产安全事故(OHSMS);
9) 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QMS);
10) 拟认证的OHSMS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OH&S 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OHSMS);
11)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文件清单
序号 | 文件类型 | 格式 | 数量 |
1) | 《认证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2) |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资质或许可证复印件(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必须提供) | 原件PDF | 1份 |
3) | 已按认证标准建立有效的文件,如: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必须提供) | 1份 | |
4) | 产品生产/服务的流程图(必须提供)-可填写在申请书中 | 1份 | |
5) | 产品类别清单(必须提供)-可填写在申请书中 | 1份 | |
6) | 临时/固定多场所清单(包括不在同一市、县的部门)(适用时) | 1份 | |
7) | 产品执行的标准目录(必须提供)-可填写在申请书中 | 1份 | |
8) | 施工建设或勘测设计单位还应提供正在实施的在建项目清单(适用时) | 1份 | |
9) | 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适用于GJB认证) | 1份 | |
10) | 其他 |
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还须补充的文件清单
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的各项污染物检测报告、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适用时)
组织地理位置图及厂区平面示意图(图中包括 ①标注污染源及监控点位置、消防器材配置点、②污水管网平面图上需标明流向和对外排污口及受体)(适用时)
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的处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污染及其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及类别(适用时)
需提交“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和“三同时”验收文件 危化品清单(适用时)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环境法律法规清单及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必须提供)
申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还须补充的文件清单
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资质或许可证)、危化品清单、易制毒购买备案证明(适用时)
“安评”及批复,“三同时”验收,安全监测报告(适用时)
不可接受风险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及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必须提供)
消防验收报告(适用时)
申请服务认证还须补充的文件清单
相关文件清单(包括但不仅限于人员管理、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操作程序、设施设备及用品管理、安全管理、外包服务管理、投诉处理、服务质量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控等);如服务手册、服务制度、服务规范、服务提供规范和服务检验规范等(必须提供)
服务提供流程图,申报服务活动的详细说明,主要的服务流程以及涉及到的服务技术规范(必须提供)
法律法规、标准清单。(必须提供)
确定服务系统有效性所必需的其他文件(适用时)
申请组织的权利
1. 在符合规定的范围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宣传获准认证的事实;
2. 享有由于获准认证以及使用认证标志取得的经济利益;
3. 因经营主体、业务范围、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可向认证机构申请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等变更;
4. 向认证机构申请获取与认证相关的最新政策、认证规则、认证流程、收费标准等公开信息,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和解释
5. 对认证机构拟派遣的审核人员组成提出书面异议;
6. 对认证机构制定的审核计划、行程安排等进行确认,并可就其中不合理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提出合理质疑,要求调整或说明。
7. 申请自愿终止或注销认证注册资格;
8. 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可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
9. 在认证过程中,对认证机构的审查意见、审核结果针对性陈述事实、提出申辩
10. 要求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遵守公正、客观原则,拒绝回答与审核工作无关问题或否决无关要求;
11. 要求乙方承诺保守认证中获取的甲方其经营、生产、技术、管理等非公开信息保密;
12. 对乙方在认证审核过程或活动中违规和损害公正性的行为提出申诉或投诉;
申请组织的义务
1. 熟知并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的有关认证规定及认证程序,充分了解乙方发布的《公开文件》(详见乙方官网www.jcjciso.com)
2. 严格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乙方)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乙方通报QMS/EMS/OHSMS/SC相关及提出书面认证申请时,甲方应具备的全部条件中的各项内容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3. 接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见证评审,接受并积极配合乙方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确认审核和/或非例行稽查;
4. 为乙方委派的审核组或观察员(如认可评审员)进入现场作出全面合理安排,提供通讯、食宿、交通、办公、劳动保护等必要条件,承担审核组全员在进入至撤离认证委托方现场途中的交通、饮食、工作意外事故等安全和健康的全部或补充责任,若经法律认定或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评估或鉴定结果表明是在责任期间因工作环境引起却在责任期间之后才出现或发现的疾病或不适症状,则不受责任期间的限制。
5. 认证活动开始之前,向乙方明确因保密而不能涉及的活动区域及特殊要求;
6.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审核组提出的要求予以完成。
7. 获得认证注册后持续有效运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按时接受乙方安排的监督及其他审核;
8. 若经乙方审核通过获得认证证书后应严格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规及认证合同中《获证组织须知》内容;
9. 当申请的认证范围包括子公司和分现场时,甲方应确保各子公司和多现场都应遵守本合同约定;
10. 认证范围被缩小时,甲方应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认证证书被暂停使用或撤销期间,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认证证书撤销时,甲方应向乙方交回认证证书;
11. 甲方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及类似严重情形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1) 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2) 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 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被或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出现导致监管机构介入的严重事件或违法的情况(应于事发生后24小时内通告乙方)。认证有效期内发生重大问题或重大变更,包括:
a)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的变更;
b) 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的变更;
c) 服务/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如主要经营范围、产品、工艺、地址、分场所、体系文件、组织架构等;
d) 发生重大问题(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媒体曝光、执法检查不合格、行业通报等);
12. 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
13. 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
14. 出现影响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四、认证程序

五、收费项目与标准
认证类别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人民币:元) | 初审 | 监督 | 再认证 | 说明 |
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 1 | 申请费 | 1000元×n | √ | n为认证领域 | ||
2 | 审核费 | 3000元/人日 | √ | √ | √ | 审核人日按CNAS规定执行 | |
3 | 审定与注册 含证书费 | a证书 2000 元/套·领域 b.子证书费:2000 元/套·体系 | √ | √ | 国家标准管理体系证书,包括中英文各一张 | ||
4 | 年金 (含标志使用) | 2000元/年×n | √ | n为认证领域 | |||
5 | 多场所 | 3000元/场所×n | √ | √ | √ | 适用时 | |
6 | 扩项费 | √ | √ | 适用时 | |||
7 | 其它 | 证书副本费:100 元/张 | 适用时 | ||||
注: 1. 依据国际惯例,审核组往返差旅费(食宿、交通)均由申请方承担; 2. 若受审核方的产品/过程/活动/服务等风险等级高、复杂程度高、场所数量多等情况时,收费标准将适当调整 声明:上述收费是JC的财务来源,无正当理由,不应全部或部分免收上述费用(公益性认证除外),JC也拒收任何馈赠或赞助,无严重损害认证公正性影响 | |||||||
六、QMS、EMS、OHSMS、SC有效人数与现场审核时间的关系
初次审核总时间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人日) | |||||||||
有效人数 | QMS | SC | EMS | OHSMS | |||||
高 | 中 | 低 | 有限 | 高 | 中 | 低 | |||
≤ 15 | 2.5 | 2 | 4.5 | 3.5 | 3 | 3 | 4.5 | 3.5 | 3 |
16—25 | 3 | 2.5 | 5.5 | 4.5 | 3.5 | 3 | 5.5 | 4.5 | 3.5 |
26—45 | 4 | 3 | 7 | 5.5 | 4 | 3 | 7 | 5.5 | 4 |
46—65 | 5 | 4 | 8 | 6 | 4.5 | 3.5 | 8 | 6 | 4.5 |
66—85 | 6 | 5 | 9 | 7 | 5 | 3.5 | 9 | 7 | 5 |
86—125 | 7 | 6 | 11 | 8 | 5.5 | 4 | 11 | 8 | 5.5 |
126—175 | 8 | 7 | 12 | 9 | 6 | 4.5 | 12 | 9 | 6 |
176—275 | 9 | 8 | 13 | 10 | 7 | 5 | 13 | 10 | 7 |
276—425 | 10 | 9 | 15 | 11 | 8 | 5.5 | 15 | 11 | 8 |
426—625 | 11 | 10 | 16 | 12 | 9 | 6 | 16 | 12 | 9 |
626—875 | 12 | 11 | 17 | 13 | 10 | 6.5 | 17 | 13 | 10 |
876—1175 | 13 | 12 | 19 | 15 | 11 | 7 | 19 | 15 | 11 |
1176—1550 | 14 | 13 | 20 | 16 | 12 | 7.5 | 20 | 16 | 12 |
1551—2025 | 15 | 14 | 21 | 17 | 12 | 8 | 21 | 17 | 12 |
2026—2675 | 16 | 15 | 23 | 18 | 13 | 8.5 | 23 | 18 | 13 |
2676—3450 | 17 | 16 | 25 | 19 | 14 | 9 | 25 | 19 | 14 |
3451—4350 | 18 | 17 | 27 | 20 | 15 | 10 | 27 | 20 | 15 |
4351—5450 | 19 | 18 | 28 | 21 | 16 | 11 | 28 | 21 | 16 |
5451—6800 | 20 | 19 | 30 | 23 | 17 | 12 | 30 | 23 | 17 |
6801—8500 | 21 | 20 | 32 | 25 | 19 | 13 | 32 | 25 | 19 |
8501—10700 | 22 | 21 | 34 | 27 | 20 | 14 | 34 | 27 | 20 |
> 10700 |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 22 | |||||||
结合审核依据CC106_2014《CNAS-CC01在一体化管理体系审核中的应用》及JC相关文件确定人日
认证授予、批准、拒绝、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注销控制程序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确保京川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C)在认证授予/批准、拒绝、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注销等认证决定中满足国家对认证机构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JC对各类服务/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实施授予/批准、拒绝、保持、更新、扩大和缩小认证范围认证决定等活动管理。
2 引用文件
JC《管理手册》
CNAS-CC01:2015(GB/T27021.1-201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02:2013(GB/T 27065-2015)《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2025 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
2026 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MS-01:2026)
2026 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OHSMS-01:2026)
《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服务认证的指导意见》(国认监发〔2026〕3 号
3 职责
3.1 技术部负责组织公司有关认证案卷评定要求等文件的制定;负责对重大(红线)问题和技术问题的处置及分析研讨;
3.2 审核部负责检查/审核材料的整理、建档;负责识别案卷类型,组织认证决定人员实施认证案卷评定/复核工作,及时与组长和或企业沟通;对整改的结果予以检查和确认,在规定期限内将推荐性意见,通过ERP系统或《认证评定审批表》报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总经理/授权人依据认证评定/复核意见,做出授予/批准、拒绝、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恢复认证注册的决定;综合部负责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制作、信息公示及数据上报;
3.3 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风险控制。
4 管理程序
4.1 授予认证
4.1.1 审核组长对案卷资料整理齐全后交审核部,由审核部组织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对审核案卷进行认证评定,认证决定依据《认证决定程序》要求实施。评卷中提出的问题,认证决定小组跟踪解决。
4.1.2 申请组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授予/批准认证资格:
a) 认证申请基本条件已全部符合要求;
b) 建立和实施的文件化信息基本符合认证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体系运行基本有效;
c) 经现场审核(查)评价确认认证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均得到了有效实施,审核(查)组做出推荐注册认证结论;
d) 认证委托方提供的服务达到的相应标准或规范规定的等级(适用于服务认证);
e) 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f) 现场审核中开具的不符合项得到有效整改,纠正措施实施有效;
g) 认证决定中提出的问题,均得到有效解决;
h) 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4.2 拒绝认证
当申请组织符合性的证据不充分,不能满足4.1.2的要求之一且无法按期进行纠正时,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将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并作出书面意见报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认证决定的批准以书面形式《终止审核(查)报告》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4.3 监督审核与复评
4.3.1 在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审核部按相关认证要求、审核方案策划的间隔对获证组织安排监督审核。确认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由审核组给出保持认证资格的推荐性意见报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
4.3.2 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1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第2次监督审核的开始日期距上一次监督审核的结束日期不超过12个月。
4.3.3 在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乙方可组织进行不定期监督审核:
i) 获证组织出现重大变更可能影响组织的活动与运行;
j) 获证组织发生了影响到认证基础的更改;
k) 发生了重大产品质量、健康、安全、环境事故,或受到上级政府部门的处罚;
l) 获证组织未向JC及时通报重大变更等相关信息;
m)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n) 获证组织不配合认监委、认可委或认证乙方的日常监管、日常检查;
o) 相关方的严重投诉、抱怨,或其它来自相关方的信息的分析,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相关要求。
4.3.4 为调查投诉、质量或服务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安全事故等、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调查管理体系是否事存在严重问题以及是否有效发挥作用,并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暂停、撤销或保持认证注册的资格。
4.3.5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如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应在证书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向我中心填报《认证申请书》,以便安排复评
4.4 认证证书和认标志的使用
1) 允许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在广告、产品说明书和宣传资料上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说明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但不能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上作为产品的合格证使用,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认证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授予认证的乙方产生歧义;不允许将标志用于实验室、校准或检查的报告中;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标志和证书信息及引用,仅可在产品可以分割的包装(指包装可以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上使用,需使用中文注明获证组织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服务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
2) 若以某种方式明确说明了“生产该产品的××体系通过了由京川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C)依据××标准进行的认证”,则可将JC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使用在运输产品包装上或广告宣传册中;
3) 使用JC管理体系认证标志,需向乙方提出申请,在使用时,其图案必须按照京JC提供的图案的比例等比放大或缩小,并且做到颜色一致;
4) JC认证证书和标志只允许获证组织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使用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证书号码,防止不正确使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5) 当获证组织被暂停、注销或撤销了认证证书,应及时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6) 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查处;
7) 未获得认可的证书,获证组织不得使用认可标志和IAF国际互认标志。
4.5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a) 组织的服务/管理体系持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标准要求、国家认证制度、CNAS的要求;
b) 组织针对全部不符合项采取了适当、有效的纠正措施,予以实施并验证有效;
c) 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具有持续改进的机制,符合注册标准要求;
d)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满足认证的有关要求, 并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接受监督审核;
e) 获证客户及时向JC提供可能影响其管理体系认证符合性的重大变动,以及相关信息和资料;
f) 监督审核(查)过程满足JC有关规定要求;
g) 认证决定的结论为同意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h) 获证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持续履行了相关义务。
4.6 认证范围的扩大
4.6.1 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扩大认证范围:
a) 符合保持认证证书情形;
b) 获证组织的服务/管理体系已覆盖扩大的业务范围,并通过文审;
c) 在经济活动上与原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属同一组织的受控范围;
d) 扩大的业务范围服务/管理体系运行符合标准要求,已纳入服务/管理体系的正常控制与管理,且有效;
e) 对扩大的认证范围进行了有效审核(查)并经审核组作出同意推荐扩大业务范围的结论;
f) 扩大的认证范围符合认证资格的授予条件,认证决定的结论为同意扩大认证范围;
4.6.2 获证组织需扩大认证范围认证时,应向JC提出申请,市场部接到扩大认证范围认证申请后,核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合同评审,确定扩大认证涉及的专业类别、审核所需人日及是否具备能力,符合后实施审核安排,扩大范围认证的审核可与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同时进行。
4.6.3 审核组对组织扩大范围认证涉及的内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组织的扩大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认证要求,并给出是否同意扩大认证范围的推荐性意见。审核案卷经认证决定小组实施认证决定,符合要求的,报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后,对该组织换发证书,收回作废证书。
4.7 缩小认证范围
4.7.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缩小认证范围:
a) 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产品;
b) 受到取缔或限产的产品;失去必要的资格而不具备条件继续生产的产品;
c) 证书持有者决定不再生产的产品;
d) 企业因改制等原因已将体系内的产品分离出去;
e) 已脱离组织控制的场所;
f) 缩小的业务范围未回避其主要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和管理,对缩小的认证范围经审核组确认且认证决定的结论为同意缩小认证范围;
g) 不符合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h) 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
4.7.2 获证组织如需缩小认证范围,需填写《受审核组织信息变更申请表》,签字盖章后通过传真、邮寄到JC,审核部确认缩小范围是否合理,按照相应的流程办理缩小认证范围,经认证决定评价符合要求,换发认证证书。
4.7.3 审核组现场审核中发现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不能持续满足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时,须在审核报告中做出缩小范围的说明,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保证缩小后仍要符合管理体系认证依据的标准要求。经认证决定小组评定后同意缩小其认证范围,综合管理部负责对该组织换发证书,收回作废证书。因生产结构调整或产品结构重组等原因,获证组织主动提出认证范围缩小时,审核部受理并给予评审,经部门确认后,报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缩小认证范围,换发认证证书。
4.7.4 监督管理中发现组织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缩小认证范围时,由审核部通知获证组织,作暂停或缩小范围处理。
4.7.5 如果获证组织未能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公司将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
4.7.6 如果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审核部可直接提出缩小其认证范围的推荐性意见,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认证范围的缩小应与认证标准(规则或细则)的要求一致。
4.8 认证证书的暂停
4.8.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JC将暂停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资格。
a) 获证组织不按期接受JC监督审核;
b) 对监督审核(查)中提出的不符合,未按JC规定期限采取有效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计划;
c) 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d) 获证组织未向JC及时通报重大变更等相关信息,并影响到认证资格;
e) 获证组织被顾客或相关方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问题的;
f) 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g) 服务/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或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的;
h) 不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i)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服务或健康、安全或环境事故,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j)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k) 持有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l) 受到质量/服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m) 获证组织主动申暂停的;
n) 未全部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且经指出后未予以纠正的;
o) 发生与质量/服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重大舆情的;
p) 获证组织不配合认监委等行政主管部门或认证机构的日常监管、日常检查;或在监管、检查过程中被证实存在不符合;
q) 在达到监督审核(查)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
r) 其他违反认证程序的等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4.8.2 综合部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由审核部、市场部等协助。综合部负责更新证书状态,办理暂停手续,发放《暂停认证注册资格通知书》并予以公示。
4.9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资格的恢复
对于被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获证组织,在暂停期满前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满足了规定的恢复条件时应向JC提出申请,经JC相关部门验证确认暂停原因已消除,并提出恢复注册推荐性意见,报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同意后可恢复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资格;
4.10 认证证书的撤销
4.10.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认证注册资格:
a) 获证组织收到《暂停认证注册资格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或完成整改措施;
b) 监督审核(查)时发现获证组织服务/管理体系多项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在短期内无法有效纠正的;
c) 因产品/服务或发生环境、健康、安全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d)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严重违反规则,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e) 经营主体失去法律地位、资格,未通报认证机构,不接受监督管理;
f)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g) 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环境/安全事故的;
h) 管理体系没有运行运行或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i) 获证组织未向JC及时通报重大变更等相关信息,并影响到认证资格;
j) 获证组织因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主动放弃保持证书的;
k) 获证组织在未通知我公司情况下,已取得其他认证机构同一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
l)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转换机构且经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成功办理转出通过的;
m) 发生机构与获证组织之间协议中特别规定的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资格的有关情况;
n) 获证组织被相关方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问题的;
o) 获证组织由于机构重组等重大事项向JC书面提出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资格;
p) 严重违反认证合同的约定,且距离机构做出暂停认证注册资格日期满3个月;
q) 获准认证的服务/管理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未体现持续改进;
r) 拒绝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或在监管、检查过程中被证实的不符合未在期限内整改完成;
s) 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t) 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10.2 综合部负责对上述情况核实,情况属实的,办理撤销获证组织认证资格的手续,经认证决定小组作出认证决定后,报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综合部负责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综合部在公司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4.11 认证证书的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注销认证注册资格:
a) 认证标准或认证要求变更,获证组织认为达不到新的认证要求,并主动提出注销认证注册资格;
b)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注销,且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
注销应由获证组织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提交。综合部对获证组织的注销申请进行评审,识别注销所涉及认证范围并提出注销推荐性建议,经确认后,报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
4.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重新更换认证证书:
a) 符合保持认证证书情形;
b) 认证标准变更(换版)经复审合格;
c)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变更;
d) 获证组织申请变更认证证书覆盖的范围且经审核符合要求的;
e) 证书有效期满前申请延续认证注册资格并经复评符合要求的。
对于在同一区间有效人数变更、注册地址、公司名称变更引起的证书更新,审核部只需确认,无需进行现场审核。
5 信息公示
综合部将在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授予注册/批准/更新认证证书颁发后次月10日前将认证结果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6 相关文件
《认证监督和再认证程序》
《投诉、申诉和争议的处理程序》
《认证决定程序》
7 相关记录表格
暂停/撤销/注销认证注册资格通知书
认证评定审批表
受审核组织信息变更申请表
申诉/投诉/争议管理程序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为确保JC认证活动的公正性,维护JC的信誉和认证委托方的权益,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接到的与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产品认证等有关的申诉/投诉/争议的处理及公司对获证组织投诉信息的获取、调阅和监控管理。
2 引用文件
CNAS-CC01:2015(GB/T27021.1-201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02:2013(GB/T 27065-2015)《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R03:2015《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3 管理职责
3.1 市场部是申诉/投诉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诉/投诉的受理、调查核实,汇总信息,并汇同技术部、审核部、综合部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并保存相关记录。
3.2 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进行申诉/投诉的调查与核实工作,并负责将收集到的申诉/投诉信息及时反馈至市场部。
3.3 总经理/管理者代表对不合格项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纠正措施,并对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验证。
3.4 总经理/管理者代表负责对申诉/投诉处理意见的审批,重要问题应向公正性委员会和国家认可机构报告。
4 申诉/投诉/争议管理要求
公司应对申诉/投诉/争议处理过程各个层次的所有决定负责。根据申诉/投诉的具体内容,由负责处理的部门指定与受审核方或申诉/投诉对象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负责调查、核实和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经理/主管总经理进行审批。如涉及的内容是评价结论、检验结果、认证结论或认证人员的行为,则划分为申诉/投诉,如涉及的内容是具体的评价过程,则划分为争议。
4.1 申诉/投诉/争议处理的约束规则
4.1.1 处理申诉/投诉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CNAS认可规范为准则;
4.1.2 参与申诉/投诉/争议处理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保持客观公正。申诉/投诉/争议的提出、调查和决定不应造成针对申诉/投诉/争议人的任何歧视行为;
4.1.3 处理申诉/投诉/争议处理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对其职能所涉及到的任何与申诉/投诉及有关方面的非公开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4.1.4 与申诉/投诉/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均应回避相关处理工作。
4.2 申诉的定义:
4.2.1 认证申请人或获证组织,对JC做出的与其期望的认证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提出重新考虑的书面要求。(不利决定包括:拒绝接受申请、拒绝继续审核要求、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变更认证业务范围)
4.2.2 受理申诉范围主要包括:
a) 涉及JC对认证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申请的受理和评审;
b) 涉及JC作出的任何认证审核结论;
c) 涉及JC对获证组织认证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或撤销认证或者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等决定;
d) 涉及其他方面对有关认证或其他事项的申诉。
4.2.3 申诉的方式
申诉方应在接到JC的认证决定或投诉处理结果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JC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应有申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4.2.1 申诉的初步调查和确认
市场部在接到申诉申请或相关信息后,应通过电话、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申诉人进行联系,确认收到申诉,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并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市场部应向申诉人提供申诉处理的进展情况。
4.2.2 申诉追踪、调查
a) 市场部在接到申诉后,应负责收集和验证所有必要的信息,以确定申诉的有效性,有权采取包括召集会议、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等各种措施取证,做出有根据地判断。
b) 根据申诉事件的具体情况,适时召开听证会。听证会议应在接到申诉的20个工作日内举行,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c) 申诉处理负责人和申诉方均有权提出证人,所提出的证人姓名和地址,应在不迟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书面提出。
d) 根据申诉人的要求,对与申诉相关的所有情况和信息保密。
4.2.3 对决定的沟通
与申诉人或涉及的人员有关的申诉决定或任何采取的行动,都应在做出决定和采取行动之前,与申诉人或涉及的人员进行沟通。
4.2.4 申诉回复
a) 对于申诉的回复,一般要求在申诉事件调查结束后60日内,由JC市场部提出处理意见或纠正措施,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诉人或有关方。
b) 对于申诉方有具体申诉调查结束时间要求的,应在要求期限内完成调查及调查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等。
c) 如果申诉不能立即解决,应尽快寻求有效地解决方法进行处理。
4.2.5 申诉结束
a) 在申诉处理过程结束时,正式通知申诉人。对申诉做出的裁定应书面通知有关各方,该裁定具有约束力。与客户及申诉人共同决定是否应将申诉事件公开,并在决定公开时,共同确定公开的程度;
b) 如果申诉人接受提议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则决定或行动应执行和进行记录;
c) 如果申诉人拒绝接受被提议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则申诉尚未解决。这种情况应记录,并提交JC公正性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特殊情况处理需延期的,应由总经理/管代批准;另外,还应通知申诉人可替代的内部和外部可选方法的不同形式,直至用尽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替代选择,或申诉人满意为止;
d) 申诉方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有权向国家认可机构采取进一步的申诉行为。
4.1 投诉
4.3.1投诉的定义
任何组织和个人向JC正式表达的对JC的认证政策、运作过程和认证结果及认证人员的表现,对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与认证/认可标志的使用的不满,一般应是署名的书面声明或可证实的口头声明。
4.3.2受理投诉范围主要包括:
a) 涉及总公司认证审核等有关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非歧视性;
b) 涉及总公司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
c) 涉及总公司工作人员有损受审核方/获证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d) 涉及获证组织的社会信息(包括:媒体公布、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稽查结果等);
e) 涉及其他方面对有关认证或其他事项的投诉。
4.3.3投诉的方式
a)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随时向JC提出投诉。投诉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信函、来人反映或其它方式。针对通过书面信函和来人反映的方式进行投诉的,投诉人须提供所投诉事实的细节情况,证明材料及签章。一般对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b) 市场部/分公司负责投诉受理的人员应定期(一般为每周一次)通过媒介(行业主管部门网站、报刊、杂志等方式)进行信息搜集,以及时了解获证组织是否出现产品质量、环境事故、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通报等情况。
4.3.4投诉的初步调查和确认
a) 市场部/分公司在接到投诉申请或相关信息后,应通过电话、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投诉人进行联系,确认收到投诉,并应立即确认此投诉是否与公司负责的认证活动有关,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
b) 对于接受的投诉事件,市场部/分公司应根据投诉事件的严重程度、安全隐患、复杂程度、影响程度等情况,将投诉分为“重要投诉事件”“一般投诉事件”。对于“重要投诉事件”,应在接受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件展开初步调查。对于“一般投诉事件”,应在接受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件展开初步调查。市场部应向投诉人提供投诉处理的进展情况。
c) 市场部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以及由技术部协助调阅审核资料、档案等方式对投诉人/投诉方提供的线索及投诉事件进行初步了解,收集与核实对投诉进行确认所需的一切信息形成书面的报告。
d) 市场部应根据投诉事件的内容、性质以及初步了解到的材料等,组织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地调查、核实。对于“重要投诉事件”,应及时将初步调查情况向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员进行汇报。对于“一般投诉事件”,可在所有调查结束后向总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汇报。
4.3.5投诉追踪、调查
a) 根据JC相关部门初步调查的结果,其他协助调查的部门应对投诉事件进行进一步地调查核实,并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全部信息。必要时,可派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确认认证过程中审核有效性及投诉内容等方面的事宜。
b) 通常情况下,调查人员应在投诉确认接受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投诉的调查,并形成初步的处理意见,最后由公司作出最终决定。如投诉事件有具体完成期限要求的,则应在此期限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完成调查。
c) 根据投诉人的要求,应对与投诉相关的所有情况和信息保密。
d) 若投诉表明JC的管理体系存在问题的,则应由主管部门分析原因,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4.3.6投诉回复
对于投诉的回复,一般要求在投诉事件调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市场部结合投诉协助调查的相关部门的后续调查情况(必要时,可会同JC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或措施,在6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诉人/投诉方或相关方。
4.3.7对决定的沟通
与投诉人/投诉方或涉及的人员有关的投诉决定或任何采取的行动,都应在做出决定和采取行动之前,与投诉人/投诉方或涉及的人员进行沟通。
4.3.8投诉结束
a) 在投诉处理过程结束时,要正式通知投诉人/投诉方,涉及对获证组织的投诉,公司应与获证及投诉人/投诉方共同决定是否应将投诉事件公开,并在决定公开时,共同确定公开的程度;
b) 如果投诉人/投诉方接受提议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则决定或行动应执行和进行记录;
c) 投诉人/投诉方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JC提出申诉。
4.2 争议是因申请组织/认证委托人和公司在认证过程中对某些标准条款和实施规则的解读、理解有分歧,可能会影响到对认证申请的受理和认证决定的结果。
审核部对来人、来函或来电话反映的争议问题均应及时登记,并由审核部部长组织处理。必要时报公司总经理处理。
4.3 费用
关于申诉/投诉/争议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对于一般问题,双方协商解决。申诉处理的费用由JC总经理确认,与申诉有关的合理支出应由责任方(人)承担。如责任方(人)不服,可诉请法律渠道予以解决。
对于在运作和认证活动中引发的责任,JC 建立资本金保全制度(认证风险基金),以降低申请和获证组织的风险,保障所有权者权益。风险基金按公司季度总收入百分比例提取,列为专项基金。
4.4 记录
由市场部对申诉/投诉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及处理记录进行归档保存。
4.5 纠正措施
对申诉/投诉/争议中属于JC的问题,涉及JC管理体系存在的任何潜在的(或倾向性)不合格因素时,应由管理者代表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查找原因,需采取纠正措施,限期改进。由责任部门写出书面完成报告,管理者代表负责验证其有效性。
4.6 应及时向JC总经理、管理者代表报告申诉/投诉的处理情况。当申诉/投诉有集中的发展趋势和情节严重者,总经理应组织管理评审。必要时,由总经理向公正性委员会报告。
4.7 申诉/投诉/争议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将以JC公开文件的方式,使JC所有的利益方、相关方及获证组织得到。
4.8 有关记录
《申诉登记表》
《申诉受理通知书》
《申诉记录》
《投诉处理调查函》
获证组织须知(摘自认证合同第七章节)
7.1. 监督审核与复评
7.1.1 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1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第2次监督审核的开始日期距上一次监督审核的结束日期不超过12个月。
7.1.2 在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乙方可组织进行不定期监督审核:
a) 获证组织出现重大变更可能影响组织的活动与运行;
b) 获证组织发生了影响到认证基础的更改;
c) 发生了重大产品质量、健康、安全、环境事故,或受到上级政府部门的处罚;
d) 获证组织未向JC及时通报重大变更等相关信息;
e)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f) 获证组织不配合认监委、认可委或认证乙方的日常监管、日常检查;
g) 相关方的严重投诉、抱怨,或其它来自相关方的信息的分析,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相关要求。
7.1.3 为调查投诉、质量或服务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安全事故等、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调查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是否事存在严重问题以及是否有效发挥作用,并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暂停、撤销或保持认证注册的资格。
7.1.4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如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应在证书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向我中心填报《认证申请书》,以便安排复评
7.2. 认证证书和认标志的使用
1) 允许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在广告、产品说明书和宣传资料上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说明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但不能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上作为产品的合格证使用,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认证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授予认证的乙方产生歧义;不允许将标志用于实验室、校准或检查的报告中;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标志和证书信息及引用,仅可在产品可以分割的包装(指包装可以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上使用,需使用中文注明获证组织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服务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
2) 若以某种方式明确说明了“生产该产品的××体系通过了由京川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C)依据××标准进行的认证”,则可将JC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使用在运输产品包装上或广告宣传册中;
3) 使用JC管理体系认证标志,需向乙方提出申请,在使用时,其图案必须按照京JC提供的图案的比例等比放大或缩小,并且做到颜色一致;
4) JC认证证书和标志只允许获证组织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使用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证书号码,防止不正确使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5) 当获证组织被暂停、注销或撤销了认证证书,应及时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6) 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查处;
7) 未获得认可的证书,获证组织不得使用认可标志和IAF国际互认标志。
7.3. 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a) 组织的服务/管理体系持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标准要求、国家认证制度、CNAS的要求;
b) 组织针对全部不符合项采取了适当、有效的纠正措施,予以实施并验证有效;
c) 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具有持续改进的机制,符合注册标准要求;
d)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满足认证的有关要求, 并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接受监督审核;
e) 获证客户及时向JC提供可能影响其管理体系认证符合性的重大变动,以及相关信息和资料;
f) 监督审核(查)过程满足JC有关规定要求;
g) 认证决定的结论为同意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h) 获证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持续履行了相关义务。
7.4. 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扩大认证范围:
a) 符合保持认证证书情形;
b) 获证组织的服务/管理体系已覆盖扩大的业务范围,并通过文审;
c) 在经济活动上与原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属同一组织的受控范围;
d) 扩大的业务范围服务/管理体系运行符合标准要求,已纳入服务/管理体系的正常控制与管理,且有效;
e) 对扩大的认证范围进行了有效审核(查)并经审核组作出同意推荐扩大业务范围的结论;
f) 扩大的认证范围符合认证资格的授予条件,认证决定的结论为同意扩大认证范围;
7.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缩小认证范围:
a) 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产品;
b) 受到取缔或限产的产品;失去必要的资格而不具备条件继续生产的产品;
c) 证书持有者决定不再生产的产品;
d) 企业因改制等原因已将体系内的产品分离出去;
e) 已脱离组织控制的场所;
f) 缩小的业务范围未回避其主要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和管理,对缩小的认证范围经审核组确认且认证决定的结论为同意缩小认证范围;
g) 不符合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h) 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
7.6.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资格。
a) 获证组织不按期接受JC监督审核;
b) 对监督审核(查)中提出的不符合,未按JC规定期限采取有效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计划;
c) 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d) 获证组织未向JC及时通报重大变更等相关信息,并影响到认证资格;
e) 获证组织被顾客或相关方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问题的;
f) 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g) 服务/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或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的;
h) 不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i)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服务或健康、安全或环境事故,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j)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k) 持有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l) 受到质量/服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m) 获证组织主动申暂停的;
n) 未全部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且经指出后未予以纠正的;
o) 发生与质量/服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重大舆情的;
p) 获证组织不配合认监委等行政主管部门或认证机构的日常监管、日常检查;或在监管、检查过程中被证实存在不符合;
q) 在达到监督审核(查)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
r) 其他违反认证程序的等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7.7.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资格的恢复
对于被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获证组织,在暂停期满前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满足了规定的恢复条件时应向JC提出申请,经JC相关部门验证确认暂停原因已消除,并提出恢复注册推荐性意见,报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同意后可恢复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资格;
7.8.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认证注册资格:
a) 获证组织收到《暂停认证注册资格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或完成整改措施;
b) 监督审核(查)时发现获证组织服务/管理体系多项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在短期内无法有效纠正的;
c) 因产品/服务或发生环境、健康、安全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d)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严重违反规则,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e) 经营主体失去法律地位、资格,未通报认证机构,不接受监督管理;
f)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g) 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环境/安全事故的;
h) 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没有运行运行或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i) 获证组织未向JC及时通报重大变更等相关信息,并影响到认证资格;
j) 获证组织因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主动放弃保持证书的;
k) 获证组织在未通知我公司情况下,已取得其他认证机构同一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
l)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转换机构且经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成功办理转出通过的;
m) 发生机构与获证组织之间协议中特别规定的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资格的有关情况;
n) 获证组织被相关方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问题的;
o) 获证组织由于机构重组等重大事项向JC书面提出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资格;
p) 严重违反认证合同的约定,且距离机构做出暂停认证注册资格日期满3个月;
q) 获准认证的服务/管理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未体现持续改进;
r) 拒绝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或在监管、检查过程中被证实的不符合未在期限内整改完成;
s) 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t) 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7.9.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注销认证注册资格:
a) 认证标准或认证要求变更,获证组织认为达不到新的认证要求,并主动提出注销认证注册资格;
b)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注销,且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
7.10.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重新更换认证证书:
a) 符合保持认证证书情形;
b) 认证标准变更经复审合格;
c)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变更;
d) 获证组织申请变更认证证书覆盖的范围且经审核符合要求的;
e) 证书有效期满前申请延续认证注册资格并经复评符合要求的。
注:本机构在对认证证书进行暂停/撤销/注销处理时,同时发放《暂停/撤销/注销认证注册资格通知书》并予以公示。认证证书状态信息将同步报送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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