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授予/批准、拒绝、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注销控制程序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确保JC在认证授予/批准、拒绝、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注销等认证决定中满足国家对认证机构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JC对各类认证项目实施授予/批准、拒绝、保持、更新、扩大和缩小认证范围,对受审核组织及证书做出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证决定等活动。

2 引用文件

JC《管理手册》

CNAS-CC01:2015(GB/T27021.1-201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2025 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

2026 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MS-01:2026)

2026 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OHSMS-01:2026)

3 职责

3.1 技术部负责组织公司有关认证案卷评定要求等文件的制定;负责对重大(红线)问题和技术问题的处置及分析研讨;

3.2 审核部负责检查/审核材料的整理、建档;负责识别案卷类型,组织认证决定人员实施认证案卷评定/复核工作,及时与组长和或企业沟通;对整改的结果予以检查和确认,做出认证评定/复核意见报公司批准;

3.3 总经理/授权人依据认证评定/复核意见,做出授予/批准、拒绝、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恢复认证注册的决定;

3.4 综合部负责获证组织的认证信息公告及数据上报;

3.5 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风险控制。

4 过程控制

JC做出授予或拒绝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或恢复或者撤销认证的决定的前提条件:

a) 审核组提供的信息足以确定认证要求的满足情况和认证范围;

b) 对于所有严重不符合,认证机构已审查、接受和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

c) 对于所有轻微不符合,认证机构已审查和接受了客户对纠正和纠正措施的计划。

4.1  初次、再认证、保持的批准

4.1.1 审核结论的评定

4.1.1.1 审核部收到审核材料后2日内完成案卷初评工作,初评审查内容按照《认证案卷评定作业指导书》执行。

4.1.1.2 审核部对初审和再认证案卷及时安排技术评定。技术评定工作按照《认证案卷评定作业指导书》有关条款执行。认证评定人不得对自己参与审核的认证组织进行评定/复核。

4.1.1.3 认证案卷的评定(含初评、技术评定)至少由1名人员(专职人员且不得兼任审核员)完成,根据案卷需求可由多名专业人员评定;具体操作按照《认证案卷评定作业指导书》执行。

4.1.1.4 审核部对案卷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识别,组织安排纠正和必要的整改,需要时认证决定人员参与问题的关闭验证。

4.1.2 认证决定

     审核部在规定期限内将推荐性意见,通过ERP系统确认后报总经理批准。总经理/授权人依据认证评定/复核意见,做出授予/批准(更新)认证(再认证)、拒绝(终止)认证决定。

4.2 扩大、缩小、变更认证范围的批准

4.2.1 评定的识别

4.2..1.1 扩大、缩小、变更认证范围的认证决定评审分为管理评定(一段)和或技术评定(二段)。

4.2..1.2 审核部依据《认证评定作业指导书》结合需评定的项目类型,组织实施管理评定和或技术评定。审核部对评定提出的各类问题组织安排纠正和必要的整改,需要时认证决定人员参与问题的关闭验证。

4.2.2 扩大变更的批准

审核部在规定期限内将推荐性意见,通过ERP系统确认后报总经理批准。总经理/授权人依据认证评定/复核意见,做出扩大/缩小/变更认证范围、拒绝(终止)认证决定。

4.2.3 因生产结构调整或产品结构重组等原因,获证组织主动提出认证范围缩小时,审核部受理并给予评审,经部长确认后,报总经理批准缩小认证范围,换发认证证书。

    审核部结合监督对缩小认证范围涉及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进行检查,具体见《监督和再认证控制程序》。

4.3  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的批准

4.3.1 暂停认证条件:

a) 获证方不按期接受JC监督审核;                     

b) 对监督审核中提出的不符合,未按JC规定期限采取纠正措施的;

c) 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d) 获证方未向JC及时通报重大变更等相关信息,并影响到认证资格;

e) 获证方被顾客或相关方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问题的;  

f) 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g) 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体系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的;

h) 不满足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i)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服务或健康、安全或环境事故,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j)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k) 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l) 其他违反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程序的;

m) 发生质量/环境/安全相关行政处罚未整改的;                

n) 获证方由于机构重组等重大事项向JC书面提出暂停认证证书和认证资格;

o) 未全部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且经指出后未予以纠正的;      

p)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暂停;

q)  获证组织不配合认监委等行政主管部门或认证机构的日常监管、日常检查;或在监管、检查过程中被证实存在不符合。

r) 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4.3.2 撤销的条件

a) 获证组织接到《暂停认证注册资格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或完成整改措施;

b) 监督审核时发现获证组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多项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在短期内无法有效纠正的;

c)  因产品/服务或发生环境、健康、安全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d)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严重违反规则,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e) 失去法律地位、资格,未通报认证机构,不接受监督管理;  

f)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g) 经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环境/安全事故的;

h) 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没有运行运行或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i) 获证方未向JC及时通报重大变更等相关信息,并影响到认证资格;

j) 获证组织因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主动放弃保持证书的;

k) 获证组织在未通知我公司情况下,已取得其他认证机构同一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

l) 发生机构与获证组织之间协议中特别规定的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资格的有关情况;

m) 获证方被相关方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问题的; h)获证方由于机构重组等重大事项向JC书面提出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资格;

n) 严重违反认证合同的约定,且距离机构做出暂停认证注册资格日期满3个月;

o) 获准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未体现持续改进;

p) 拒绝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或在监管、检查过程中被证实的不符合未在期限内整改完成。

q) 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r)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转换机构或经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办理转出通过的;

s) 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3.3 暂停期限

通常情况下,管理体系认证暂停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累计不可超过6个月)。

4.3.4 暂停、撤销或缩小的批准

4.3.4.1 审查与沟通

当发现符合暂定条件的项目审核部应依据《认证案卷评定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包括所涉及到的认证范围。并将暂停导致的后果与获证组织沟通与告知,避免争议和投诉。

4.3.4.2 审核部依据审查结果,做出暂停的推荐性意见,经确认后报总经理批准。

4.3.4.3 如果获证组织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审核部应做出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的推荐性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4.3.4.4 如果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审核部可直接提出缩小其认证范围的推荐性意见,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认证范围的缩小应与认证标准(规则或细则)的要求一致。

4.3.4.5  审核部结合监督对部分认证范围暂停/缩小/撤销涉及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进行检查,具体见《认证监督和再认证控制程序》。

4.4 恢复决定的批准

4.4.1 审核部应对暂停项目进行跟踪。当得知获证组织造成暂停的问题已解决,要求其提出恢复申请。

4.4.2 审核部应对恢复申请及暂停原因进行识别,对于需要实施恢复现场检查/检测或抽样的项目进行方案策划,具体按照《认证监督和再认证控制程序》及《审核方案策划活动与实施作业指导书》组织实施。参与恢复检查的人员应适当考虑与该项目的熟悉程度,以规避因熟悉或信任所带来的风险。

4.4.3 恢复的评定

4.4.3.1 待现场恢复审核完成后,审核部组织实施初评、技术评定,恢复的评审至少由2人完成。参与恢复评定的人员应适当考虑与该项目的熟悉程度,以规避因熟悉或信任所带来的风险。

恢复的评定按照《认证案卷评定作业指导书》执行。

4.4.3.2 对不需要现场恢复检查/检测或抽样的项目,审核部对其恢复资料进行审查。

4.4.3.3 审核部对恢复审查及案卷评定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识别,组织安排纠正和必要的整改,需要时认证决定人员参与问题的关闭验证。

4.4.4 恢复的批准

审核部对符合恢复要求的提出恢复推荐性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4.5 注销决定的批准

4.5.1 注销,应由获证组织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提交审核部。

4.5.2 可接受的注销条件:

a) 由于认证用标准或其补充的技术条件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认证证书持有者认为达不到变化后的要求,不再申请认证;

b)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认证证书持有者没有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c) 认证委托人/生产厂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

d) 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e) 当原获证产品,因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检测标准要求,证书被注销时,原获证产品证书应采取同样处理方式。

    当由于其他原因,原获证产品证书被注销时,原获证产品证书可采取同样处理方式。

4.5.3 注销决定的批准

审核部对获证组织的注销申请进行评审,识别注销所涉及认证范围并提出注销推荐性建议,经确认后,报总经理批准。

审核部结合监督对部分认证范围注销涉及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进行检查,具体见《认证监督和再认证控制程序》。

4.6 审核部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控制程序》及《认证决定文件制作、发放和管理作业指导书》对上述各项认证决定文件的编制、校核、批准、发放,证书状态的调整等工作。

4.7  综合管理部依据《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报送制度》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并在公司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技术部在日常工作中与监管部门、执法(稽查)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合作,及时收集监管执法、各级专项监督抽查、相关方投诉、媒体曝光及其他市场或行业监管部门的违法信息,协助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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