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证组织须知》

一、 监督审核与复评

1) 对于获得认证证书的组织在证书三年有效期内应接受至少二次监督审核,其中第一次监督审核时间应为初次审核结束日之后的6~9个月,以后的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三年内覆盖获证方所有的场所和部门。

2) 在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本机构可组织进行不定期监督审核:
a) 获证方出现重大变更可能影响组织的活动与运行;                   b) 获证方发生了影响到认证基础的更改;
c) 发生了重大产品质量、健康、安全、环境事故,或受到上级政府部门的处罚;

d) 获证方未向JC及时通报重大变更等相关信息;                     e)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f) 企业不配合认监委、认可委或认证机构的日常监管、日常检查;

g) 相关方的严重投诉、抱怨,或其它来自相关方的信息的分析,表明获证方不再满足本机构的要求。

3) 获证方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如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应在证书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向我中心填报《认证申请书》,以便安排复评。

二、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 允许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在广告、产品说明书和宣传资料上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说明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但不能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上作为产品的合格证使用,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认证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授予认证的乙方产生歧义;不允许将标志用于实验室、校准或检查的报告中;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2) 若以某种方式明确说明了“生产该产品的××体系通过了由京川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C)依据××标准进行的认证”,则可将JC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使用在运输产品包装上或广告宣传册中;

3) 使用JC管理体系认证标志,需向我机构提出申请,在使用时,其图案必须按照京JC提供的图案的比例等比放大或缩小,并且做到颜色一致;

4) JC认证证书和标志只允许获证组织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使用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证书号码,防止不正确使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5) 当获证组织被暂停、注销或撤销了认证证书,应及时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6) 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查处;

7) 未获得认可的证书,获证组织不得使用认可标志和IAF国际互认标志。

三、 认证注册资格的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注销和换证

1) 符合下列情况时,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a) 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标准要求、国家认证制度、CNAS的要求;            

b) 组织针对上次不符合项采取了适当、有效的纠正措施,予以实施并验证有效;

c) 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具有持续改进的机制,符合注册标准要求;

d) 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 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 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 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 特殊情况下最长间隔不超过15个月; 对于多体系认证的获证客户, 如果先获得一个或两个体系的证书, 以后又增加另一个或两个体系的认证而造成三个管理体系的监审时间不一致的, 可以根据企业体系运行情况把三个体系的监审尽可能集中在同一时间进行;被延期监审的体系最多不超过一个月(视体系运行情况)时,可不提供书面延期申请,不办理暂停手续;

e)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满足认证的有关要求, 并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接受监督审核;  

f) 获证客户及时向JC提供可能影响其管理体系认证符合性的重大变动,以及相关信息和资料;

g) 监督审核过程满足JC有关规定要求;                       h) 认证决定的结论为同意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i) 获证方履行应尽义务,没有发生超标违规现象,没有发生重大的质量/环境/安全事故和严重的相关方抱怨;同时没有其它违反认证规则的行为;                                           j)按时缴纳认证的有关费用。

2) 符合下列情况时,扩大认证范围:
a)  获证方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已覆盖扩大的业务范围,并通过文审;  b) 在经济活动上与原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属同一组织的受控范围;    c)  扩大的业务范围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运行符合标准要求, 已纳入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的正常控制与管理,且控制有效;
d) 对扩大的认证范围进行了有效审核并经审核组作出同意推荐扩大业务范围的结论;

e) 扩大的认证范围符合认证资格的授予条件,  认证决定的结论为同意扩大认证范围。

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缩小认证范围:

a) 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产品;受到取缔或限产的产品;失去必要的资格而不具备条件继续生产的产品

b) 证书持有者决定不再生产的产品;

c) 企业因改制等原因已将体系内的产品分离出去;

d) 已脱离注册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组织结构的场所;已租赁、承包给外部经营的场所;

e) 已脱离注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所覆盖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获证组织决定不再覆盖的场所;

f) 缩小的业务范围未回避其主要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和管理,对缩小的认证范围经审核组确认且认证决定的结论为同意缩小认证范围;

g) 不符合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h) 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

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认证注册资格:

a)  获证方不按期接受JC监督审核;                     b) 对监督审核中提出的不符合,未按JC规定期限采取纠正措施的;

c) 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d) 获证方未向JC及时通报重大变更等相关信息,并影响到认证资格;

       e) 获证方被顾客或相关方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问题的;  f) 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g)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服务或健康、安全或环境事故,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h)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i) 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j) 其他违反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程序的;                  k)获证方由于机构重组等重大事项向JC书面提出暂停认证证书和认证资格;

l)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
m) 未全部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且经指出后未予以纠正的;      n)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暂停;
o) 获证组织不配合认监委等行政主管部门或认证机构的日常监管、日常检查;或在监管、检查过程中被证实存在不符合。

P)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注:本机构将对认证证书进行暂停处理,并发放《暂停认证注册资格通知书》。认证证书暂停信息将同步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5)   在下列情况下,可恢复认证注册资格:

对于被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获证方,在暂停期满前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满足了规定的恢复条件时应向JC提出申请,经JC验证整改措施有效和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审核部对符合恢复要求的提出恢复推荐性意见,说明已消除暂停的理由后,报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可恢复其认证资格,恢复认证注册资格。

6)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认证注册资格:
a) 获证组织接到《暂停认证注册资格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或完成整改措施;
b) 监督审核时发现获证组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多项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在短期内无法有效纠正的;
c) 因产品/服务或发生环境、健康、安全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d)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严重违反规则,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e)失去法律地位、资格,未通报认证机构,不接受监督管理;  f)获证方未向JC及时通报重大变更等相关信息,并影响到认证资格;

g)获证组织因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主动放弃保持证书的;

h)获证组织在未通知我公司情况下,已取得其他认证机构同一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

i)发生机构与获证组织之间协议中特别规定的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资格的有关情况;

j)获证方被相关方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问题的; h)获证方由于机构重组等重大事项向JC书面提出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资格;

k) 严重违反认证合同的约定,且距离机构做出暂停认证注册资格日期满3个月; 

l)获准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未体现持续改进;

 m)拒绝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或在监管、检查过程中被证实的不符合未在期限内整改完成。

n)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o)获证组织主动申请转换机构或经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办理转出通过的;

p)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7)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注销认证注册资格:
a) 认证标准或是认证要求变更,获证方认为达不到新的认证要求,并提出注销认证注册资格;
b) 认证证书有效期已满,经申请组织确认不再延续认证注册资格;
c) 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变化导致管理体系失效,短期内难以达到要求;    d) 获证方因其它原因,提出注销认证注册资格请求。

8)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重新更换认证证书:
a) 认证标准变更经复审合格;    b) 获证方名称、地址变更;
c) 获证方申请变更认证证书覆盖的范围且经审核符合要求的;   d) 证书有效期满前申请延续认证注册资格并经复评符合要求的。

四、 获证方权利

1) 在符合规定的范围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宣传获准认证的事实;

2) 享有由于获准认证以及使用认证标志取得的经济利益;

3) 对乙方在认证服务过程或活动中违规和损害公正性的行为提出申诉或投诉。

五、 获证方的义务

1) 获证方应在本机构授权的情况下,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填报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报表。

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向本认证机构通报:
a)更换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 b) 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服务/活动/场所发生了变化;
c) 体系文件进行了重大的修改;  d) 客户机构进行了重大调整,职能进行了重新分配;
e) 发生了重大的产品质量/服务或环境/健康/安全事故;f)发生严重顾客投诉等;

g) 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环境监测/安全检查不合格等;

六、 在需要时,应及时提供与相关方信息沟通的记录,以及依据QMS/OHSMS/EMS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七、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审核组提出的要求予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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